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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發展中求生存,不斷完善,以良好信譽和科學的管理促進企業迅速發展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大氣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規范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方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罐采樣/氣相色譜-質譜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丙烯等 65 種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。
本標準是對《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/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(HJ 759-2015)的修訂。
《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/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(HJ 759-2015)首次發布于 2015 年,起草單位為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。本次為第一次修訂,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:
——刪除目標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 2 種組分;
——增加瞬時采樣的時間范圍;
——細化不同規格采樣罐基于不同采樣時間的恒定采樣流速,并增加恒定采樣流量的計算公式;
——“儀器和設備”中增加自動采樣器;
——增加標氣罐加濕要求和提供加濕方式;
——增加“SIM”掃描方式的方法檢出限和標準曲線;
——增加繪制標準曲線中標準使用氣濃度,確保定量的準確性;
——刪除氣體濃縮儀的限定條件和具體的條件參數,減少對濃縮工作原理的單一化要求,強調濃縮儀功能,增強對滿足使用要求的不同工作原理濃縮儀的兼容性;
——將定性判別方法由相對保留時間改為保留時間;
——增加標準曲線方程的定量計算方法;
——增加采樣前對過濾器和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檢查步驟以及在“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”中對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檢查要求,提高采集樣品的代表性;
——增加采樣罐被抽至真空后的保存時間和清洗完采樣罐的抽檢頻次;
——增加以摩爾分數(nmol/mol)為單位的檢出限濃度;
——在“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”中增加采樣罐氣密性檢查和惰性檢查的內容;
——在“注意事項”中增加 12 條建議;
——增加附錄 E,提供樣品罐加濕計算公式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原環境保護部 2015 年 10 月 22 日批準并發布的《環境空氣 揮發
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/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 (HJ 759-2015)廢止。
方法原理
用內壁惰性化處理過的真空罐采集環境空氣樣品,樣品經濃縮,并去除水、N2和 CO2等物質后,熱解吸進入氣相色譜分離,用質譜儀檢測。通過與待測物標準物質保留時間和質譜圖或特征離子的對比定性,內標法定量。
目前環境空氣中首要污染物主要為臭氧和PM2.5。VOCs是造成臭氧污染的重要前體物,其大氣化學反應的產物是PM2.5中的重要組分,也是導致灰霾天氣的重要前體物,是治理空氣污染問題的“攔路虎”。改善空氣質量是目前我國最重要的任務之一,在“十四五”期間,VOCs也取代原先的SO2成為空氣質量考核指標之一,在政策和標準的雙重支撐下,相信VOCs監測市場將在近幾年內得到快速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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